为帮助全国各地城乡困难家庭中的脑瘫患儿早日康复,提高生活质量,盘锦市慈善总会联合盘锦市人民医院,实施“盘锦市人民医院脑瘫患儿慈善救助项目”专项基金,为在盘锦市人民医院治疗符合条件的脑瘫患者给予经济上的救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救助对象
在盘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有脑瘫的全国各地城乡低保家庭患者和承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患者。
二、资金来源
盘锦市慈善总会与盘锦市人民医院共同争取社会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出资联合设立用于在盘锦市人民医院治疗的脑瘫患儿的慈善救助项目专项基金。此基金专项用于补助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救助支出。(此专项基金不足1万元时,本方案暂停实施)
三、救助标准
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在城市医疗保险报销后(含未参加城市医疗保险的患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计算到百位金额):
(一)手术住院。在定点医院手术费用计算至最后一次个人承担费用在0.7万元以上(含0.7万元)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人承担费用在0.7万元以上(含0.7万元)至1万元的,给予0.3万元救助;
2.个人承担费用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给予0.6万元救助;
3.个人承担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救助;
4.外地户口个人承担总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给予0.5万元救助;个人承担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救助。
(二)康复期住院。住院四个月以上给予0.5万元救助。
四、救助程序
1.领取《审批表》。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在盘锦市人民医院领取《盘锦市人民医院脑瘫患儿慈善救助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医院审查。患者本人或家属如实填写《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经盘锦市人民医院审查后将所有材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报市慈善总会审核。审查材料包括:①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家庭困难说明;③患者出入院证明或诊断书或病历首页复印件;④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收据的原件或复印件。
3.市慈善总会审核。市慈善总会对经医院审查后报上来的
4.发放救助金。经市慈善总会审核通过后,由患者或领取
五、定点医院
盘锦市人民医院
地址: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潮河街1号
联系方式:0427-3276868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管理,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子信 盘锦市慈善总会执行副会长
副组长:鞠培新 盘锦市人民医院院长
成 员:赵宏彦 盘锦市慈善总会秘书长
张建新 盘锦市慈善总会副秘书长
王 宁 盘锦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王 威 盘锦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郭 超 盘锦市人民医院财务
李 震 盘锦市人民医院脑瘫科主任
马铭泽 盘锦市人民医院医务部科员(负责联络)
七、监督机制
1、盘锦市慈善总会确保“盘锦市人民医院脑瘫患儿慈善救助项目”专款专用,接受盘锦市人民医院财务科监督审计。
2、盘锦市慈善总会接受主管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检查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基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3.盘锦市人民医院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盘锦市慈善总会适时对审查材料进行抽查,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对治疗患者进行回访。
4、盘锦市慈善总会负责项目归档。
附:1、《盘锦市人民医院脑瘫患儿慈善救助项目审批表》
2、《盘锦市人民医院脑瘫患儿慈善救助项目支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