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提高 7月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2020-06-05浏览次数:

           为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让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盘锦市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日前通过市长办公会审议,此次提标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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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8年1月1日起,盘锦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建立了低保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联动机制,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各类困难对象救助标准联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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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各项救助标准均位居全省前三,具体标准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盘锦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5%,由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0元。同时,将低保对象中的75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1—4级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分类救助标准上浮80%;将低保对象中的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分类救助标准上浮100%,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标准

 


  2020年,盘锦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为每人每月109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区分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情况,分别确定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10元/月)的10%、25%、50%,并且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相应调整。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标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每人每月2190元;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每人每月1460元。

 

  分散取暖救助标准

 


  分散取暖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散居孤儿家庭和单独保对象家庭,标准由每年每户600元提高到每年每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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