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经盘锦市民政局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经盘锦市民政局同意,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七条之第一、三、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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