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行政经费主要来源是政府资助和捐赠款利息收入、行政经费、专项捐款、兴办实业收入、会费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可以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监督制度,并接受本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适当方式,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向捐赠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社会公益慈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在民政部门公告其业务活动终止后三十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22日经盘锦市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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