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安排和调整项目慈善资金使用计划和方向;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部门正、副主任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事宜;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盘锦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并报盘锦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相关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协调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准备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出席有关活动;
(四)完成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主任由多数监事推举产生。
监事会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及财务管理;